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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法官不得当庭训斥律师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6-01-27 09:01:27【打印】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作出详细通报,要求各级法院设置律师会见室、阅卷室,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江苏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张志平介绍说,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基础。要解决在审判执行、便民诉讼等方面,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到位、法官与律师相互间不理解、不尊重等问题,也要通过建立法官、律师这两个群体之间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据介绍,该《实施意见》中对“两院三部”《规定》中就律师申请权、会见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已有具体规定的,没有进行重复规定,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保障机制、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并推进形成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20条意见。
 
  其中还细化明确,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作为重大程序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对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不得加以限制,并明确明确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还细化了律师执业尊严保障,规定法官在开庭时要耐心听取律师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
 
  为方便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要求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有条件的法院在审判区域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并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开辟律师专用通道,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 “一站式”诉讼服务。目前,全省已经有1393家律师事务所12274名律师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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